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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院委托拍卖房产中的租赁问题

(求助)法院委托拍卖房产中的租赁问题

公司最近接受了一笔法院委托拍卖房产的业务,标的为几间商业铺面房。产权证明及法律手续都齐全,但该房产却在司法介入前已经出租,租期为40年,原产权人已经收取了前20年的全部租金,后经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重新认定该租约有效期为20年。现请教众高手:如以现状拍卖,买受人是否有权向承租人追索租金或是撤销变更租约?拍卖人应当如何操作?


            


                     恳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租赁期最长为20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我个人认为:买受人没有权追索租金,这种东西很难卖的。
 

标的存在瑕疵。


只要价格合适,还是会有人买的:长期投资嘛。


业内人士常说:没有卖不了的标的,只有卖不起的价格。就是这个理。

 

关键看最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何签定了


委托方可以在预展期间出具针对租赁问题的委托方声明


或者在拍卖规则与须知中提出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由委托方协商给出


但参考各位准竟买人的竟买意愿


最后的买卖合同要涉及到租赁问题的相关处理方案和租金是否返还竟买人的问题


其实关键是起拍价格和保留价格的设定是否充分考虑到租金和租期问题

 

我觉得应该可以追索租金吧,不然谁会买拿不到20年房租的房产,除非房产非常的便宜。
 

租赁是有效的


买受人无权追索租金


 

 

租赁合同多半无效,如果该房是银行不良资产申请法院委托拍卖的话。因为银行的资产是抵押的,抵押后的租赁要经抵押权同意才有效。所以该标的实际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


 

 

7楼的意见很值得参考,应该好好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开始就说租赁无效就欠考虑了,没有任何资料说是银行的呀。
 

回复:(求助)法院委托拍卖房产中的租赁问题

买受人向租赁人无权追索租金,前20年的租金应该由法院代买受人向原产权人追索或者从成交价款中扣除20年的租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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