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拍卖基础知识
一、拍卖标的: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各种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拍卖标的的分类
1、从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2、从物品可否移动及移运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角度,可划分为动产、不动产;
3、从物品可否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可划分为允许流通物,限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拍卖标的的条件
1、在自然属性方面:首先,拍卖标的性质必须特定。
2、在经济属性方面。首先,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3、在法律属性方面。首先,拍卖标的必须无流通障碍。
二、拍卖报价方式:
(一)增价拍卖——英格兰式拍卖(估低价拍卖),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
1、定义:价格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2、类型:(1)有声拍卖(卖方报价拍卖) (2)无声拍卖(买方报价拍卖)
3、增价拍卖的特点:
(1)谁叫价谁要约;
(2)竞价按阶梯顺序进行;
(二)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估高价拍卖),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
1、定义:报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人应价,即告成交。
2、类型:(1)人工式无声拍卖 (2)电子式无声拍卖
3、减价拍卖的特点:
(1)叫价即表示要约;
(2)降低按设定的阶梯顺序进行。
4、优点及适用:
成交过程特别迅速,尤其是拍卖过程电子化,拍卖交易速度更被大大加快。适用于易腐烂变质或难于久存的商品。
三、拍卖活动的类型
1、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2、动产拍卖和不动产拍卖
3、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4、一次性拍卖和再拍卖
四、拍卖价格
(一)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即委托人允许其拍卖标的通过拍卖合法转让变现的价格下限。保留价通常是保密的,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不得击槌表示成交。
(二)起拍卖价:是拍卖师针对某件拍卖标的首先宣布的竞价基数,即拍卖人允许竞买人竞买的人格下限。竞买人的应价或竞投价,只能高于或等于起拍卖价,否则无效。
(三)竞投价:是竞买人对某件拍卖标的的出价,可以在拍卖师击槌前有时做出。
(四)最高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高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