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乙方应认真做好拍卖的前期工作;
2、乙方应在新闻媒体上以醒目的位置于拍卖日10前发布拍卖公告(约定在12月1前公告),具体公告时除在相关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外,乙方须以1/2通栏在******上至少公告两次,另外公告时,乙方必须明确告知竞买人保证金须交至乙方在甲方营业部所开立的一般性存款帐户上;
3、乙方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应不少于5日;
4、拍卖场地的选择与布置应得到甲方的认可;
5、乙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协议所列拍卖标的;
6、乙方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7、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拍卖成交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和《拍卖笔录》复印件,对从拍卖宣传到拍卖成交的全过程进行说明;
8、拍卖规则须征得甲方同意;
9、有关土地过户费用含出让金缴纳由买受人承担,其他相关营业税、契税、过户交易费等也由买受人承担,乙方应在《拍卖规则》中对此向竞买人予以充分说明;
10、乙方在主持上述标的的拍卖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规范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由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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