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论坛拍卖理论与实务探讨理论研究 [原创]建议用拍品,。不用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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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议用拍品,。不用拍卖标的

[原创]建议用拍品,。不用拍卖标的

应该说,“拍卖法”上用的是拍卖标的。但拍卖法上的一些述语、调整的对象、范围等都很显过时,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加以修改论证,并在实际运用中进行检验,逐步规范化、习惯化。其次,每一科学都有其自身的科学述语、特点。拍卖行业的专业述语就是拍卖、拍品、价高者得等等。可喜的是现在诸多学者在使用这些专业名词了。
 

拍卖活动受拍卖法的约束,虽然有些条款和目前的实际工作脱钩。



但是,拍卖活动不仅仅受到拍卖法的制约,在拍卖活动中还牵涉到很多相关的法律范畴。


相关的法律,应该说是有相同的地方。标的一词是法律用语。加上拍卖二字,就有所特指了。


拍品和拍卖标的在法律上的意义应该是大不一样的。


我个人认为用拍卖标的一词,来的规范。在一定意思表示上:拍卖标的可指的范围大。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拍品似乎仅仅给人以物品的感觉。内涵少了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3 20:20:17编辑过]

 

lyw所言,我认为有道理
 

倒没在意过拍品和拍卖标的两者的区别,我觉得日常工作中两个词都在用,比如拍品目录,拍卖时就会说 第一个标的是……。我个人一直觉得拍卖只是一种买卖行为,所以它应该是通俗易懂的,它也不同于法律那样的高深专业,我们面对的不可能都是学者绅士,国民的理解能力也是有高低的。记得在北京培训技巧时有学员说出竞价阶梯之类的词语,老师就会说 不要说这种专业名词,竞买人不懂的。
 

猪mm话虽然没错,但我认为在一些比较正规的地方,比如《竞买须知》、《拍卖规则》、《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合同》以及一些相对正规的总结、报告、策划书里还是用“拍卖标的”比较合适,因为他毕竟是与《拍卖法》相对应的,会减少很多麻烦。


“拍品”是不是就是“拍卖标的”,两者法律内涵是否完全相同。现在可能还很难说清楚。所以还是采用比较正规的提法较好,尤其是需要文字的场合。


个人意见。
 

拍卖标的没拍品好听,比较坳口,但作为专业拍卖人员,还是正规点好。


有时电视、报纸出现拍品,我觉得不专业。
 

lyw,好想认识你!因为我觉得你的观点都和我一样!!我的QQ199170801!
 

提供了这个交流平台真好

以下是引用激情永恒在2004-6-7 13:19:49的发言:
lyw,好想认识你!因为我觉得你的观点都和我一样!!我的QQ199170801!

 

以下是引用lyw在2004-6-3 20:16:01的发言:
拍卖活动受拍卖法的约束,虽然有些条款和目前的实际工作脱钩。



但是,拍卖活动不仅仅受到拍卖法的制约,在拍卖活动中还牵涉到很多相关的法律范畴。


相关的法律,应该说是有相同的地方。标的一词是法律用语。加上拍卖二字,就有所特指了。


拍品和拍卖标的在法律上的意义应该是大不一样的。


我个人认为用拍卖标的一词,来的规范。在一定意思表示上:拍卖标的可指的范围大。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拍品似乎仅仅给人以物品的感觉。内涵少了些。








赞同!!!
 

凡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比如拍卖公告,竞买规则等,我认为都应该用规范的用语,因为用语不规范就有可能遇到法律风险。至于日常的用语,当然可以约定俗成的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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