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协的水平有多高???
中拍协终于出台了自已行业的若干规定,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有真正的去了解这规定,去分析这规定能否给拍卖行业带来什么优势?以及这规定能与目前的拍卖形式相适应?是超前了?还是滞后了?我对此规定提出以下几点见解:
一、 第十一条 此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土地部门能主持拍卖会,拍卖行不得提供拍卖师主持,中拍协是我们拍卖行的主管部门啊!应该是为我们提供有利的条件而不是限制我们的权利。中拍协所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限制土地部门的权利。
二、 第十六条 此规定与目前的拍卖市场不相符,现在付出的不单是零佣金而是还要承担风险金,不知其他省是否有这样的做法?拍卖公司所承接的业务如拍不出去,其他费用不说,风险金还要被没收。我不知中拍协对此如何解决?不知是地方拍卖协会没有汇报此问题,还是默认此问题?
三、 第十八、十九条 地方规定要承担风险金,拍卖行在此前肯定要先找到买家,没有找到买家哪个拍卖行会先交缴风险金,这种得力不讨好的事情谁会做。因此拍卖企业一样要违反拍卖程序,这是必然的程序。省拍协有这能力干涉其他部门吗?省工商负责只是监管责任,只有省经贸委才有如此大的权力,但是省政府各部门的协条有如此简单吗?
四、 对第三章的罚则更是不成章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文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而中国拍卖协会规定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限制报考拍卖师。(第36条、26条、27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的,一个贸易部的法律效力大还是一个协会的法律效力大呢?很明显吧!贸易部规定只要符合第9条的规定,就可以报考拍卖师,中拍协的规定属法律冲突,当部门之间有法律冲突时,部委的条款应大于中拍协的条款。
五、 此规定对拍卖师的调动仍就没有一个规定。从目前了解到拍卖师有一部分是公司培养的,那是另当别论,而对拍卖师是个人出的费用,调动也必须由公司同意盖章,真冤啊!只能进行诉讼。此属劳动合同先仲裁后诉讼,半年一载的时间就失去了。各位能有申冤的机会尽力而为吧!